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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省、地两级党委、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、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(试行)
时间:2012-05-24 21:27:42  来源:  发布者:
一、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、经营及相关代理、评估、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。   二、不准从事广告代理、发布等经营活动。   三、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;受聘担任律师的,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。   四、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、舞厅、夜总会等娱乐业,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。   五、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。   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,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、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,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。本规定发布后,再从事上述活动的,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。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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